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
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
ZB M00 001-89
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9-12-20批准 1990-06-01实施
1 总则
1.1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。
1.2 无线电通信是电力系统通信的组成部分,是保证电网安全,优质经济运行及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之一。
1.3 本规程所指的无线电通信(包括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)是由中心台、中继台、分台、便携台等组成,工作在27~1000MHz频段内的区域性通信。
1.4 各级电力部门可根据电力调度、生产指挥、线路作业、紧急抢险等需要,因地制宜设置规模不同的无线电通信网。
组建无线电通信网要经过可行性论证、工程设计,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有关手续。
1.5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:
1.5.1 明确各级电力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;
1.5.2 明确无线电通信系统的运行质量标准和设备电气性能标准;
1.5.3 加强运行技术管理,保证通信质量;
1.5.4 加强维护,迅速、准确地排除电路与设备故障,确保通信畅通;
1.5.5 保障人身、设备安全,严守通信保密制度。
2 管理职责
2.1 各级电力部门对无线电通信必须加强领导,分级负责,明确职责分工,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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